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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常隆**务有限公司与肖**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常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司)与被告肖**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司诉称,2014年12月18日,其与被告签订维修合同1份,被告委托其维修苏E-车辆,预计维修费为160000元。2015年1月24日,其将车辆维修完成,结算金额为160010元,取整算作160000元。其通知被告取车,但被告至今未来取车及支付维修费。故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维修费及违约金16000元,确认其有权对所维修车辆享有留置权。

被告辩称

被告肖**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修苏E-车辆,车辆品牌型号为雷**,车架号/VIN为JTHBJ1GG4C2000993,发动机型号为2ARE505517。托修车辆维修项目为事故修复。车辆维修需更换配件的,由原告提供,配件选用原厂配件。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160000元,被告预付金额为160000元。原告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事先征得被告同意并签订补充维修合同。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被告应将车辆送至原告维修。维修期限自车辆进厂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45日内,若配件由被告自备,则维修期限应从被告向原告交付自备配件之日起计算。维修期限届满或在维修期限内经原告通知,被告应在10日内到原告处验收车辆。验收合格,被告结清费用后接车。结算期限为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若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原告对该修竣车辆享有留置权。经原告催告后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支付维修费用的,原告有权就该送修车辆与被告协议折价,或将该送修车辆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维修费用。该送修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维修费用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预计维修金额的10%。2015年3月30日,原告向被告寄出函告和维修结算单。函告反映,2015年1月24日,原告将车辆维修完成,结算金额为160010元,取整为160000元。原告于当日即通知被告前来结算并取回车辆,后也多次催告,但被告至今不予理睬。现原告再次发出通知,要求被告接函后3日内至原告处结算维修费和违约金16000元,并取回车辆。维修结算单载明了更换的材料、维修项目等。原告开具了维修费发票,金额共计160000元,并将涉案车辆送至苏州狮山**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检测,该车维修竣工质量符合GB/T18344-2001规定的技术要求,评为合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函告、维修结算单、发票、检测报告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履行维修义务,且经检测维修合格,被告亦应按约至原告处取车并支付维修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16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为预计维修费的10%即16000元。被告经原告通知仍不按约至原告处验收车辆、结算费用,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6000元。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原告对该修竣车辆享有留置权。经原告催告后自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仍未支付维修费用的,原告有权就该送修车辆与被告协议折价,或将该送修车辆拍卖或变卖后优先受偿维修费用。现被告未按期支付维修费,原告可以留置其已合法占有的维修车辆,并有权就该车辆优先受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常隆**务有限公司维修费160000元、违约金16000元,合计人民币176000元。

二、如被告肖**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苏州常隆**务有限公司有权就留置的苏E-车辆与被告肖**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420元,由被告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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