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诉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20元,减半收取14510元,由原告张*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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