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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旗与被告刘**、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红旗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红旗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红旗撤回对被告刘**、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红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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