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周**、王*、王**、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故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3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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