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强诉被告芜湖市**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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