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芜湖市**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后强诉被告芜湖市**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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