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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梁**等与冯**、南宁市梁品孙**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钟**、南宁**石场、梁**、梁**、一审第三人陈**、周勇气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二初字第7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梁**已于2013年12月18日因病死亡,一审裁定仍将梁**列为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二初字第75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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