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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被告周*已主动履行合伙协议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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