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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肖*等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肖*、肖劼诉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土地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884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继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财产清单)。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被申请人黄继有名下位于南宁市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

三、冻结被申请人黄*有的98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

四、冻结被申请人黄*有的15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

五、冻结被申请人黄继有的180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

六、查封担保人南宁吉**任公司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宗地,查封期限三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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