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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刘*、雷其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高*与被告刘*、雷**、何**、韦*、林*、横县现代广告策划经营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19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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