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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1月17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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