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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第三人广西**工程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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