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陈**等与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贤品、陈**与被执行人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在广西圣**限公司就上林县下乡源桥改建工程尚有未领取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尚未结算,目前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一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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