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生诉被告韦*、第三人广西**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原告张*生于2015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3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418元,由原告张**负担15418元,退回原告张**1541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