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承包金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变卖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给买受人郑*(身份证号:,变卖所得款25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在本院另涉有其他执行案件,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参与分配该车辆变卖款所得款11584元。
本院认为
又查明:被执行人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4)江*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