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5万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刘*名下的坐落于广西柳州市文昌路XX号X郡X栋X单元XXXX号。
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