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申请执行潘**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执行回款758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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