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韦**申请执行潘**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执行回款758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二)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冯**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杨**、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柯**与姚*、王*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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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全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英诉韦**、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滕*贵诉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