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路世友、梁**等与管**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路世友、梁**与被执行人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融水**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管**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路世友、梁**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之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管**提供一份“合伙投资协议书”,称其在融水县永乐七星页岩砖厂有400百万投资股份。经查,永乐七星页岩砖厂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没有在工商登记,对被执行人的股权无法进行冻结、拍卖;该砖厂现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无人管理,砖厂包括其他股东的财产份额,现尚欠其他债务,目前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管**在融水**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99万元,占33%股份,但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经过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本院已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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