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赵**诉被告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赵**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赵**负担601.5元,本院退回原告李**、赵**60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