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罗**、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谭**与唐**、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景曙光与龙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等与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蓝定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农振雄与韦**、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与被告黄*╳、第三人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覃**与肖**、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