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与桂林彤**有限公司、邓**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依据桂林**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彤**有限公司、邓**、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国石油**林石油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其将桂林彤**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保全款3309185元转账至本院账户,该公司正在协助执行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协助单位正在协助执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