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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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