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崔**申请执行黄英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崔**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退股款118665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1690元,共计121055元。经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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