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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百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那爷屯村民小组等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百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那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介象屯村民小组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百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那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介象屯村民小组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百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那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介象屯村民小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百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那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介象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百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那爷屯村民小组、广西百**街道办事处大和村介象屯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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