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某某与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陆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关于执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右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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