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黄*、林*、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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