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林*、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黄*、林*、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