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应返还投资款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受理费3070元及执行费23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已于2015年4月6日前共支付了115000元,余款正在对其被查封的车辆进行拍卖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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