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3232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