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林飞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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