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林飞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