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永经与宁世一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宁世一浪在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已依法委托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执行裁定书
陈**与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黄**、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黄庄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勉与覃小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梁**与被告朱其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