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宁世一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永经与宁世一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宁世一浪在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已依法委托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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