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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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宁世一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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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龚**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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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黄**、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勉与覃小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