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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庄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刘**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之一,原告撤诉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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