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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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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