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能与农西针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梁*能申请农西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农西针应支付申请人梁*能案款20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21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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