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梁*能申请农西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农西针应支付申请人梁*能案款205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21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李**与廖**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廖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华章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梁*等与莫**、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梁*等与莫**、罗**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裁定书
黄**与农建成、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