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廖**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加志申请执行廖**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崇左**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廖**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廖**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廖**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崇左**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崇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崇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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