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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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