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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农建成、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农建成、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7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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