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依据(2011)兴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封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5944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封肖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对其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现已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人陈**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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