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柳**科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执行裁定书
陈**与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黄**、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宁世一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黄庄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勉与覃小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