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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柳州**科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柳**科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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