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与被告黄**、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解决纠纷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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