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有朝、莫**等与李**、李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有朝、莫亚燕诉被告李**、李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以经济特别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只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提供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不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本院于2015年7月5日通知原告7日内向**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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