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潘**、李**申请执行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名下位于广西北海市江苏路198号滙景公寓2幢1705号房屋,由于所查封的房屋目前无能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民法院作出的(2014)银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4)银银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