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贵与被告陆**、覃**,第三人廖定都、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韦*贵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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