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限公司与肖*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州**限公司申请执行肖*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三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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