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覃**、张**、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覃**、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覃**、张**、张**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