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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张**、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覃**、张**、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覃**、张**、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覃**、张**、张**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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