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叔节与被执行人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黄**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49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