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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在沙坪坝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永川区,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被告卢**户籍所在地虽在沙坪坝区,但其提供由重庆市永**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载明其自2011年底开始一直居住在重庆市永川区陈食街道莲花塘村金鸡岭村民小组梁**的房屋内。可以视为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永川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卢**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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