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与被告黄*、兰*、谭**、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