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与黄*、兰*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与被告黄*、兰*、谭**、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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