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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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