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承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刘**与李**,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陈**,陈**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陈**,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等与黄*、兰*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钟*与景西科、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应与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