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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