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谷*中诉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谷*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谷*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谷达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李**与郭**,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严**与邓小均,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承虎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陈**,陈**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陈**,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