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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达中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谷*中诉被告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谷*中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谷*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谷达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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