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郭**,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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