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郭**、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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